2020年11月23日,郎某才从原公司离职。2021年1月7日,郎某才收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孙的邀请,去公司面谈工作有关事宜。在面谈中,郎某才与陈某孙初步商定的合同期限为三年,试用期三个月,试用期月工资24000元,转正后30000元,年终奖根据绩效发放,郎某才应于2021年1月11日(周一)到公司正式签劳动合同。后陈某孙向郎某才推送了微信名为“悟空”的名片,称该人系其公司主管技术经理金某伟。当日金某伟通过了郎某才的好友申请,郎某才发消息“周一我过去办人职再联系你啊”,金某伟回复"好的”。2021年1月8日13时24分,金某伟发消息通知郎某才,因公司希望招聘云服务器软件方面的人才,故不再录用郎某才。郎某才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24000元。庭审中,郎某才称在2021年1月7日A公司同意其人职后,他便在2021年1月8日上午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面试。郎某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,2021年1月8日上午微信名为“方仲春"的用户向其发送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定位,并称“欢迎您下周一下午三点左右到公司面谈”当日上午10时26分,郎某才回复“已经找到工作了,有机会再联系”。当日13时27分,郎某才向其发消息“我还是想去看看这个工作机会,周一我可以去面试一下吗?”。13时37分,双方通过语音电话聊天l分8秒。
请问,本案中A公司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?为什么?
答题要点:
A 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(5分)
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,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,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,依法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任。(5分)
《民法典》第500条规定: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对方损失的,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: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(三)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。”(5分)
本案中,郎某才与 A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孙在2021年1月7日面谈中就入职事宜达成了初 步协议,约定郎某才于2021年1月11日到 A 公司办理正式入职手续。2021年1月8日,A 公司 通知郎某才,因公司希望招聘云服务器软件方面的人才,故不再录用郎某才。(5分)
虽然该通知发 生在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,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,但是 A 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因其公司内 部要求变化而反悔录用应聘者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,给应聘者造成时间、交通成本损失,根据 《民法典》第500条的规定,A 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。(5分)